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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本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周易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周易协会是经国家注册成立的集中国周易文化研究、应用、推广、培训为一体的学术性文化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国周易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第六条 协会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外热爱周易文化和从事周易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对中华传统易周易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和完善周易文化的内涵,不断提高周易的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七条 协会遵循“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中国周易文化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中国周易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
  (二) 科学地、积极地研究和发展中国传统周易文化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周易学术动态,搜集、整理周易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周易学术成果。
  (三) 不定期地在国内外组织周易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周易文化。
  (四) 理顺易学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五) 纠正社会上人们对周易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周易就是封建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周易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中国周易为科学文化,树立中国周易工作者的“专家学者”形象。
  (六)积极从事中国周易科学文化的教学、交流和传播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周易文化,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七)研究课题:以中国周易科学理论及其实践应用为主体,促进中国周易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八)资助在中国周易学术上取得成就、积极弘扬中国周易文化的人士,帮助暂时有困难的科学研究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九)正确引导中国周易的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中国周易学术切实有效地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
  (十) 编辑出版中国周易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周易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十一)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免费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周易人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二)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国周易文化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最终目的在于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周易文化。
(十三)提供学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研究中国周易学的各界人士;
(五)无任何犯罪记录。
(六)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
(七)优先吸收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
(八)优先吸收文化、艺术、教育、卫生、科技领域的专家学者;
(九)有稳定的工作和职业,不吸收无营业执照,走街串巷,沿街设摊的社会闲杂人员;(有特殊情况者除外,如有真才实学,但家境贫困者)
(十)对于在周易文化方面确实学有所长,或者在当地周易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对学历和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十一)社会闲杂人员、无真才实学者、沽名钓誉者、心术不正者、神术者(神婆)、巫术者(巫婆)、灵修者、法轮功练习者不得加入本会;会员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则立即除名,希望大家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最少一篇学术论文。(会员无需要提供,申请职称或资格证书者必须通过考试或论文)
(三)专家学术委员会审查考核;
  (四)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对于不具备学历和职称的人员,需一名常务理事或两名理事联名举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考核合格者;
(六)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会工作人员颁发带有中国周易协会钢印的会员证或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七)证书的若干规定:会员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旨在弘扬易学文化,只证明持有者身份,不具备法律效力。持有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后果自负,本会不承担持有者本人的任何法律责任。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抵押,否则视为无效。如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中国周易协会更换,补发。调动或离职,应将本证交还。证书加盖钢印和印章有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免费宣传,并录入中国周易协会官方网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会员需遵守本会宗旨: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坚持科学、唯物辩证、实事求是的思想,对周易文化的应用不夸大、不神话、不迷信;
  (二)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工作;
  (三)由未经本会许可而开展工作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与本会无关。本会将诉诸法律,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四)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不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予以除名。
(六)会员需按期交纳会费,并实行年度注册登记。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不进行年度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要求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关乎本会发展与生存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通过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其中一人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学术委员会由协会领导班子及国内外各个学科的知名专家、学者、名师组成,是协会的学术权威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协会各级职称、学术的审核、评定;
(二)负责协会各级学术资格证书的撰定和办法;
(三)以高尚的周易学术思想和科学的周易文化造诣,来化解学术体系矛盾,调理学术理论争端。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易学院,负责易学文化的传播,培训;易学院设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等若干人。是协会的易学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 易学院院领导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二)负责协会招生培训工作;
(三)主办专题讲座,开发课题研究。
(四)负责对外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做好周易传统文化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下设建筑风水设计院,负责建筑风水方面的设计、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设计院设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等若干人。是协会建筑设计、规划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筑风水设计院院领导职责:
(一)组织开展建筑风水方面的学术研讨;
(二)负责建筑风水方面的设计、规划;
(三)主办建筑风水专题讲座及课题研究。
(四)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每三年经全体会员大会换届选举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坚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担任会员大会的主持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本会接待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学术评定费;
(三)分支机构管理服务费;
(四)培训费;
(五)捐赠;
(六)政府资助;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收入;
(八)利息;
(九)报刊,资料、书籍等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部的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周易协会理事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国周易协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次修订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订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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